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?鄧紅亮 黃進東
“韓信在淮陰,少年相欺凌”,校園欺凌這一潛藏于校園角落的惡意,并非今時獨有。它不僅嚴重摧殘被欺凌學生的身心健康,更直接破壞校園正常秩序。近日,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,依法判決谷某、唐某、譚某三名施暴學生及其監(jiān)護人,共同賠償被欺凌者鄧某各項損失共計3419.37元。
2024年9月18日,因與同學鄧某存在校園矛盾,中學生谷某攜帶一把未開刃的武士刀,邀約唐某、譚某一同尋找鄧某鄧某“解決問題”。在某公園見面后,三人立即對鄧某發(fā)起圍攻,谷某持武士刀砍傷其手部,譚某用刀鞘猛擊其背部,唐某也上前拳打腳踢。全程中,鄧某未作任何反抗,最終受傷倒地。
事后,鄧某被緊急送醫(yī)住院,經(jīng)診斷為右尺骨端開放性不完全性骨折、右肘后皮膚裂傷,同時伴隨多處軟組織挫傷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鄧某及其監(jiān)護人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三名施暴學生及監(jiān)護人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、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(jiān)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本案中,鄧某在此次事件中并無過錯,谷某、譚某、唐某共同毆打鄧某致其受傷,應對鄧某的全部經(jīng)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因該三名學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各自監(jiān)護人未對三名學生盡到監(jiān)護職責,應當對鄧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。據(jù)此,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目前該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校園矛盾絕非“小事”,需以理性化解,沖突時應及時尋求師長介入,旁觀者切勿縱容傷害擴大。本案中,三名學生攜器械施暴已構成侵權,監(jiān)護人因監(jiān)護失職需擔責。同時告誡未成年人,“哥們義氣”換不來責任豁免,暴力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傷害,自身也將承擔法律后果,遇糾紛需通過合法途徑解決;監(jiān)護人要履行好監(jiān)護職責,加強法治教育與品行引導,從源頭遏制校園欺凌,筑牢校園安全防線
責編:劉建軍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